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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 | 作者:南方艺术品中心 | 发布时间: 2016-04-18 | 4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的组织和指导下,科学技术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单位的支持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制定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近日,中评协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哪些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四个全面”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构建国家基本文化形态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有力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同时,我们也看到文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融资难等问题。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是无形资产,但是,由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和评估十分复杂,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以及价值难以量化等问题。

 

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亟需加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的研究和准则规范的制定。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体现文化特点,制定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要素市场建设,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相结合,从专业角度助力其价值的发现和提升,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是如何制定的?

 

答: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要点》,中宣部、财政部组织开展《指导意见》等政策制定工作。

 

一是前期调研。2014年中宣部和财政部组织开展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调研工作,选取部分文化企业、评估机构、金融机构和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等,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形成《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调研报告》。

 

二是成立起草组。在中宣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中评协成立《指导意见》起草组,启动相关研究工作,召开多次专题会讨论,形成初稿。

 

三是开展问卷调查。中宣部文改办和财政部文资办,联合发文向全国5个省市的14户有代表性的骨干文化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形成《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报告》。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征求科技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知识产权局等13家部外相关部门,财政部文资办、资产管理司等相关司局,34家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部分报告使用者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五是审议通过。审议稿经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宣部、财政部审核后印发。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特点和内容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为基础,在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在突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特点的同时,注重与“1+3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衔接。

 

《指导意见》主要特点:一是明确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在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其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二是注重突出文化企业的特点,体现文化企业相对其他行业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上的特殊性,明确细分各文化行业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范围和特征,以及评估需要考虑的各方面因素。三是注重对评估实践的指导,突出操作性。部分条款以举例的形式介绍了文化企业的典型案例,为评估实施提供针对性强的指导。

 

《指导意见》的内容: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即“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和范围”、“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和“附则”。其中,“引言”、“基本要求”、“披露要求”和“附则”围绕基本准则和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展开,具有较强的原则性;“评估对象和范围”、“操作要求”、“评估方法”围绕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实践展开,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识别、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评估资料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用和评估参数的确定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增强对评估实务的指导性。

 

《指导意见》的创新之处有哪些?

 

答:一是制度创新。2008年中评协修订发布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之后又陆续发布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构成当前“1+3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但鉴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资产评估对推动文化产业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面临的现实困难,资产评估行业首次针对具体产业的具体资产制定了评估准则。

 

二是内容创新。《指导意见》针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首次在资产评估准则中提出了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要关注社会效益。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在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有效识别无形资产的要点以及必要的调查程序,明确了评估师承接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要求,便于评估师有序开展无形资产评估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

 

三是方法创新。由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识别难度大,影响因素多,《指导意见》通过规范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具体问题,为评估师提供解决实际操作问题的方法和标准,并首次采用了举例的方法,对部分条款进行解读,为评估实施提供针对性强的指导。

 

《指导意见》强调关注社会效益影响的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提出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中办发〔2015〕50号文件提出国有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文化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影响作用,相对一般企业而言,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还要发现社会效益对企业可持续经营的价值贡献。

 

《指导意见》针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在资产评估准则中提出了关注社会效益的必要性。例如,在基本要求、操作要求和评估方法等章节均提出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应当关注企业社会效益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并明确提出从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关注文化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对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效果可能不同,进而影响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最终将反映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规模、风险水平和经济寿命年限等评估参数上。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是什么?

 

答: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文化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别于一般企业的商品,既具有商品属性,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对文化传承、文化传播、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等具有较大影响作用。从文化企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在可以发现,文化企业属于轻资产型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运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来赋予其产品和服务以价值,以此来获取收益,因此无形资产是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

 

《指导意见》所指的文化企业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和工艺美术品生产企业等。

 

这些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较一般企业无形资产具有一些独特之处:一是独创性和独占性。由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独创性和独占性,市场上很难找到替代品或类似产品,无价格参考因素。而且有些无形资产只有对特定企业才有意义,因而其价格因素更加不确定,不便于其在市场上交易。

 

二是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受环境影响较大。与实物资产相比,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因宏观政策调控、新技术的开发上市、市场竞争程度、需求的价格弹性以及社会舆论导向等各方面的影响,表现出较大程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三是高收益性。无形资产具有强大的增值功能,一项著作权产品诞生后,其后期不需再投入更多的研究开发经费,边际成本近乎为零,有些无形资产本身并无损耗,反而在运作中不断增值,未来的收益报酬具有逐步增加性,是一种长期的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指导意见》对评估对象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鉴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识别难的问题,《指导意见》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评估对象和范围如何确定单独成章进行具体指导。

 

主要包括:企业价值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中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识别和评估范围的确定;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著作权资产、专利及专有技术资产、商标资产评估应当关注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文化企业其他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点。这里首次提出评估文化企业其他无形资产,可包括文化企业的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商誉等。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不局限于会计中的无形资产科目。《指导意见》“评估对象和范围”一章指出: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以及表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识别,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所属行业特征和资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表现形式等情况,合理识别和界定无形资产类别。文化企业作品的著作权与该作品实体的物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品物权转移并不必然导致该作品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益的同时转移。

 

《指导意见》如何兼顾不同类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增强对评估实务的指导?

 

答:现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主要从无形资产本质、评估目的、对象、假设、原则上进行阐述,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针对性不强。《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各类文化企业特点,以原则性要求和具体举例相结合的方式,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导,在考虑与其他无形资产准则衔接的基础上,通过规范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具体问题,为评估师提供解决实际操作问题的方法和标准。比如规范了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分别收集相关资料;评估方法的选择、运用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重点关注影响被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判断被评估无形资产是否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关注创造和维护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主体是否存在分离现象等。《指导意见》在准则层面首次采用举例的方式,对广播电视电影、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指导,便于资产评估师理解和操作。

 

《指导意见》对评估方法的运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常评估业务拥有三种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其中:资产基础法(成本法)重点考虑重置成本与贬值;收益法重点考虑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收益年限以及折现率等;市场法重点考虑类似交易案例的交易信息、宏观经济因素等。

 

《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应当调查文化企业的盈利模式,了解文化产品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际评估准则提出的无形资产收益途径下的具体方法,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提出了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和路径。

 

主要体现在:一是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时,通过举例对成本法的选用、重置成本的确定与贬值等进行了更为具体的指导;二是采用收益法时,应当重点考虑社会效益的影响、不同运营模式下的预期收益、区分文化企业整体收益与无形资产对应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市场风险与国家政策对折现率的影响等;三是采用市场法时,应当重点考虑可比案例、差异因素等影响。

 

《指导意见》对监管方和报告使用者有何意义?

 

答:《指导意见》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并通过对规范化的评估流程的一系列设定,明确了评估师承接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要求,为明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了参考。

 

《指导意见》为监管方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标尺,也为报告使用者理解评估报告、合理使用评估结论提供了依据。

 

《指导意见》是基于现有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实践制定的,实践较少、经验不足;文化企业作为新型产业,受宏观经济、市场因素与政策法规的影响较大,其未来经营情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国际评估准则匮乏且国外经验不可盲目套用。因此,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还需要对《指导意见》及时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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