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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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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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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规则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文化艺术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所开展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本所所称“文化艺术品”是指具有同类性、同质性的艺术品、工艺品、限量复制品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艺术品。
第五条
本所不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提供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服务;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买入后卖出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章 交易参与方
第六条
本所为文化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系统及相关通讯系统组成。
本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提供文化艺术品交易服务。本所不参与交易,不承担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所注册用户是指依程序在本所注册并签订用户协议,自愿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用户包括交易商和职能服务商。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本所文化艺术品交易品类,明确挂牌交易艺术品标准,方便交易商开展交易活动,本所实行挂牌艺术品目录管理制度。
第九条
所有入场交易的艺术品必须为本所文化艺术品目录公布范围内的艺术品。未列入文化艺术品目录的,交易商可向本所申请增补文化艺术品目录。
第十条
文化艺术品目录包括艺术品名称、代码、板块、发行年份、挂牌总量、挂牌机构、交易单位等。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交易基础
第十一条
交易商自愿参与文化艺术品交易,自担风险。交易商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所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艺术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注册用户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所以及其他注册用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注册用户应当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文化艺术品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
第二节 挂牌、入场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的交易商可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由本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接受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
首次申请挂牌的文化艺术品的总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五条
挂牌参考价由交易商根据专业市场现货均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来确定。
(一)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专业集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采集周期不短于托管公告前15个自然日的均价。
(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由本所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提供参考价。
第十六条
拟挂牌文化艺术品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挂牌公告并受理入场登记。
第十七条
拟入场的文化艺术品须经本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在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托管入库后,方可登记确权。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可向本所提出入场登记申请,具体入场登记申请程序以该艺术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三节 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09:30至11:30和13:00至15:00;交易清算时间为15:00至17:00。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挂牌文化艺术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该艺术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本所实行实名制交易制度。交易商在申请交易之前应当按本所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注册手续,开立交易账户并绑定银行结算账户。每个交易商在本所只可以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包括资金子账户和艺术品登记子账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交易商在本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资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存放于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文化艺术品交易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应当在指定交易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交易申请在交易未达成前可以撤销,在交易完成后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所采用当日交易申请当日处理原则。在当日15:00仍未达成交易的交易申请,按撤销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申请应当包括:交易账户号码、艺术品代码、买卖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内容。交易商应保证委托申报时账户实际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文化艺术品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所采用货银对付、钱货两清、实时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对文化艺术品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的,实时签署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交易双方承诺自愿根据合同的约定,同时转移交易艺术品的所有权和相对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依本规则达成的远程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通过交易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文化艺术品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交易商本人负全部责任,与本所无关。
第二十九条
在本所挂牌的文化艺术品可以设置不同的最小变动价,具体的最小变动价以该艺术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本所提供大宗文化艺术品交易服务。交易商参与大宗交易申报时,应当确保账户拥有足额的艺术品或资金,达成交易后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
质押登记申请人在签订质押协议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本所对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质押登记并出具相关质押登记文件,质押登记的生效时间以该文件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质押登记生效后,被质押的文化艺术品不可继续交易。
第三十二条
质权人有权向本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本所对质权人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解除质押登记并出具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文件,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该文件上载明的解除质押登记日为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本所同时向质押人与质权人出具剩余质物的质押登记证明。
解除质押登记生效后,解除质押的文化艺术品可继续交易。
第四节 结算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参与文化艺术品交易业务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日终清算,次日划拨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交易资金由本所指定银行进行结算。本所指定结算银行根据本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交易商本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清算。
第五节 实物交收
第三十六条
实物交收包括文化艺术品的托管入库、提货出库以及特殊情形下仓储交收机构间的移仓交收。
第三十七条
文化艺术品经本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交易商可向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提出托管入库申请。经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对文化艺术品验收无误后,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协助交易商办理艺术品入库手续,完成托管入库交收并及时向本所提交交收文件。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审核通过后交易商需在约定日期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未办理正式提货交收前,交易商可撤销提货申请。
第四十条
若交易商未能在指定提货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的,提货凭证自行作废。
第四十一条
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对申请托管入库的文化艺术品做好验收工作;艺术品提货人应当对提货出库的文化艺术品做好验收工作。文化艺术品验收项目包括艺术品的名称、标签、外观、数量等,如在完成交收后因上述验收项目存在异议的,由文化艺术品验收义务人自行承担责任,与本所无关。
第六节 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所对文化艺术品交易中的以下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
(二)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异常情形。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本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临时限制交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所有权认为是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暂停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存在争议、未能有效促进艺术品流通的文化艺术品或者已经全部完成交收的文化艺术品,本所有权对其终止提供交易服务,交易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挂牌费、鉴定费、保管费等,以上费用的费率由本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所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文化艺术品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
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等对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知、资讯等信息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本所注册用户参考。如注册用户采用该信息而造成损失的,与本所无关,由注册用户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本所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所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注册用户参考。
第五十条
本所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不另行通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公布的信息与本所已有规则、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所公布的一切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所对注册用户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注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本所有权要求相关注册用户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按要求提交说明。
第五十四条
如注册用户违反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注册用户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五条
注册用户之间因文化艺术品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所申请调解。
第五十六条
由本所介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在文化艺术品交易过程中,注册用户与本所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本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艺术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有修订的,将于本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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