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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南方文交所 | 发布时间: 2017-12-18 | 5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建立和完善文化艺术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所开展的一切文化艺术品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 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本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并发布风险警示通知。
第五条 出现以下异常情形,本所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大笔连续申请或者密集申请,以影响艺术品价格;
(二)频繁买卖申请或频繁撤销申请,以影响艺术品价格;
(三)交易账户的艺术品采购量、持有艺术品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买卖申请;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义务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艺术品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章 限制交易制度
第七条 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本所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不按本所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限制交易、暂缓交收等措施,本所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文化艺术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条 为应对交易平台系统风险、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本所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本所交易手续费的5%。本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准备金标准。
第十二条 本所设立专户对风险准备金实施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月度终了,本所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第十条所列风险造成的亏损,维护本所文化艺术品交易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所为了维护正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因本所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于本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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