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文化艺术品流通,根据本所《文化艺术品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文化艺术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所有权对其启动退市程序:
(一)发行商自愿申请退市并全部完成货物交收的;
(二)自挂牌后库存量低于挂牌总量30%的(含);
(三)累计挂牌满2年的交易品种。
第二条 本细则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累计挂牌满2年的交易品种”适用以下四类情形:
(一)本细则颁布前挂牌已满2年的交易品种,自本细则颁布满半年实施退市;
(二)本细则颁布前挂牌满1年未满2年的交易品种,自本细则颁布满1年实施退市;
(三)本细则颁布前挂牌未满1年的交易品种,自本细则颁布满2年实施退市;
(四)本细则颁布后挂牌的新品种,自挂牌满2年实施退市。
第三条 文化艺术品退市前由本所艺术品交易中心发布退市公告。持有货物的交易商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条 退市提货数量不受该文化艺术品原最小提货量的限制。交易商持有的货物不满足最小提货量的,采取随机抽取编号提货的方式办理提货。
第五条 退市公告期满未完成提货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持有货物的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易商需按照仓储保管费缴纳延时保管费。
第六条 发布文化艺术品退市公告后,持有货物的交易商未在公告期限内完成提货且未缴清保管费和延时保管费的,退市公告期满1个月后本所将对相应货物进行留置拍卖处置以弥补本所损失。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抵扣交易商应缴而未缴的保管费和延时保管费。
第七条 拍卖所得价款抵扣文化艺术品保管费和延时保管费后有剩余的,本所将在拍卖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价款返还至相应的交易商账户;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缴清交易商应缴而未缴的保管费和延时保管费的,本所保留向交易商另行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 本细则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