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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提货与再托管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艺术品流通,满足文化艺术品消费需求,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简称“本所”)提供文化艺术品提货与再托管登记服务,为规范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货与再托管登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艺术品”是指在本所挂牌交易的艺术品、工艺品、材料类、奢侈品、限量复制品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艺术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提货”是指交易商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在约定时间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完成货物交割。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再托管登记”是指本所面向市场提供已从本所提货出库的文化艺术品的再托管登记服务。
第六条 再托管申请人须为本所交易商;非本所交易商向本所提出再托管申请的,须注册成为本所交易商。
第七条 提货后就同一交易品种申请再托管登记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章 提货
第八条 交易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本所审核通过后,交易商需在约定时间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未办理正式提货交收前,交易商可撤销提货申请。
交易商在约定时间未办理提货手续的,提货凭证自行作废。
第九条 交易商和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应做好艺术品提货出库验收工作,艺术品验收项目包括艺术品名称、标签、外观、数量等。 
 
第三章 再托管登记
第十条 申请再托管登记的文化艺术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文化艺术品挂牌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符合艺术品鉴定入库质量标准;
3.艺术品无明显划痕、水渍、磨损及弯折;
4.确保艺术品证书及防伪标识完好无损;
5.申请再托管艺术品最小数量须为该艺术品最小提货量的整数倍且不少于50个交易单位;
6.须与该艺术品首次入库时的艺术品状态相一致。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本所提交文化艺术品再托管申请。经本所审核通过,申请人在本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鉴定、再托管等手续。
鉴定费、托管费、挂牌费等按照本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由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再托管的文化艺术品自本所完成艺术品登记次日起可参与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修订,将于本所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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